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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減量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 (以下簡稱固定污染源) 因改善製程或裝置控制設備
,能有效減少或去除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且未經稀釋之月平均排放濃度較
排放標準四分之三為低者;未訂有排放標準者,其製程或裝置控制設備能
有效減少或去除百分之七十以上之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者,得申請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