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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陶瓷業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標準之適用對象,指陶瓷業之噴霧乾燥塔、烘乾設備及燒成窯。但產品總設計或實際年產量小於一百公噸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