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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8 條
審核機關辦理公私場所二以上固定污染源合由同一排放管道排放空氣污染物,其任一固定污染源依本法第二十四條或第八十八條規定申請核發許可證時,經審核機關認定與申請者之空氣污染物排放有關之固定污染源,審核機關得要求其併同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