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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7 條
公私場所執行試車計畫或空氣污染物排放檢測計畫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審核機關應令公私場所改善、停止試車或檢測:
一、依試車計畫或空氣污染物排放檢測計畫內容進行試車或檢測而有違反本法規定。
二、未依試車計畫或空氣污染物排放檢測計畫內容進行試車或檢測。
有前項第一款情形,經公私場所改善完成者,得繼續試車。有前項第二款情形且違反本法規定者,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應按其違規情節,依本法相關規定處分;經令停止試車或檢測者,審核機關應駁回其操作許可證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