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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公私場所預計得於三個月內完成固定污染源設備安裝或建造者,得填具申請表,連同下列文件,向審核機關同時申請設置許可證及操作許可證:
一、空氣污染防制計畫及試車計畫書。
二、依第十四條或第十五條規定之文件。
三、符合燃料成分標準之證明文件。
四、屬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公私場所,應檢具環境影響評估法審查通過之書件所載內容及審查結論。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