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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罰鍰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汽車所有人違反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者,其罰鍰標準如下:
一、機器腳踏車之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每拆除或改裝一項處新臺幣三千元;每拆除或改裝一項依新臺幣三千元標準加倍處罰最高得至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二、小型車之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每拆除或改裝一項處新臺幣六千元;每拆除或改裝一項依新臺幣六千元標準加倍處罰最高得至新臺幣三萬元。
三、大型車之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每拆除或改裝一項處新臺幣一萬元;每拆除或改裝一項依新臺幣一萬元標準加倍處罰最高得至新臺幣六萬元。
拆除或改裝觸媒轉換器者,依前項各款最高罰鍰額度處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