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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民間參與環境污染防治設施公共建設接管營運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綜合規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民間機構就有關被接管營運標的設施召開股東會、董事會、監察人會議及其他重要會議,均應於七日前先以書面將開會事由、內容及有關資料通知接管人參加。
接管人應按月將業務狀況通知民間機構。
民間機構之股東會、董事及監察人行使職權不得違反強制接管處分及妨礙接管人職權之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