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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民間參與環境污染防治設施公共建設接管營運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綜合規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接管人應按月向主辦機關陳報受強制接管標的設施及營運之業務狀況。
民間機構有違反法令、章程或對接管人所為之處置有妨礙或未配合辦理情事者,接管人應報請主辦機關為必要之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