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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保電子認證管理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用戶使用本署所核發之憑證,須依照本署網頁之指示步驟操作,如因運用
、操作不當,致其受有損害時,用戶應自行承擔。
本署核發之憑證,在有效期間內若因用戶電子郵件位址以外之資料 (如:
地址、電話、負責人、機關首長等) 變動,該憑證仍具效力,用戶不得以
資料不符為由,否認該電子文件之發送行為。
使用憑證時,相關當事人均應事先查驗憑證之正確性及有效性。
本署之憑證服務如因機線設備障礙、阻斷等理由致無法正常運作時,用戶
應儘速循其他途徑依相關法令規定完成資料傳送,不得以前開理由,作為
延遲或未辦理申報之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