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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事項如左:
一、資料安全方面:
(一) 個人資料檔案建置在個人電腦硬式磁碟機上者,資料保有單位應在
該部個人電腦設置開機密碼、螢幕保護程式密碼及相關安全措施。
(二) 非經允准不得使用個人資料檔案。
(三) 個人資料檔案使用完畢應即退出應用程式,不得留置在電腦顯示畫
面上。
二、資料稽核方面:
(一) 以電腦處理個人資料時,檔案承辦人員應核對個人資料之輸入、輸
出、編輯或更正是否與原件相符。
(二) 個人資料提供利用時,應核對與檔案資料是否相符,如有疑問,應
調原檔案查核。
(三) 個人資料檔案之電腦操作應保留完整書面資料及電腦紀錄。
三、設備管理方面:
(一) 建置個人資料之有關電腦設備,資料保有單位應定期保養維護,於
保養維護或更新設備時,並應注意資料之備份及相關安全措施。
(二) 建置個人資料之個人電腦,不得直接作為公眾查詢之前端工具。
四、其他安全維護事項應依本署電腦設備安全暨資訊機密維護要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