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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對依本法第十三條規定向本署及所屬機關請求查詢、更正、補充、刪除或
停止電腦處理及利用當事人個人資料者,免收費用。
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有關非當事人查詢或請求閱覽個人資料或製給當事人
、非當事人複製本之費用,得按左列各款定之:
一、作業人員費 (含程式設計、機器操作及管理費用) :按實際投入人力
,每人日以新台幣五、○○○元計收;不足一人日者,以新台幣二、
五○○元計收。
二、設備使用費:每小時以新台幣一、二○○元計收。
三、電磁紀錄物或其他類似之媒體,由申請人自行準備。
前項費用之出納工作由本署秘書室擔任。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