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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署及所屬機關保有之個人資料檔案新增或變更時,承辦單位應於上線使
用後一個月內將相關事項公告 (格式如附表二) ,並應副知本署監資處。
本署監資處應彙整前項公告事項,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
登載於網際網路本署全球資訊網首頁,以供查閱。

(編 註:附表二請參閱行政院公報 第 5 卷 11 期 34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