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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環境保護事業聘僱外國專門性技術性工作人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環境保護事業聘僱之外國人,應具備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大學以上學校環
境保護相關科系所畢業之學歷,並具有三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
前項外國人非依本國相關法令取得所從事工作必須之證書或執業資格,不
得執行各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