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環境部再生資源回收再利用促進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資源循環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前項會議,應由委員親自出席。但政府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