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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環境部再生資源回收再利用促進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資源循環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委員會置委員二十三人至二十七人,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外,由主任委員就相關政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環境保護團體代表聘兼;其中學者專家及環境保護團體代表,不得少於全體委員人數之二分之一。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五分之二。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