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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7 條
用人單位申領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行政管理費及輔導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視其違反情形,撤銷或廢止全部或一部之補助;已領取者,應限期命其返還:
一、進用負責人之配偶或三親等內之親屬。
二、同一用人單位再進用離職未滿一年者。
三、進用之人員,於同一時期已領取政府機關其他相同性質之就業促進相關補助或津貼。
四、自行進用未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失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