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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用人單位申請津貼應備文件、資料,準用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
失業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申領第二十七條津貼,其請假及給假事宜,準用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十三條規定。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查核及終止用人單位計畫,準用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規定。
失業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申領第二十七條津貼,其撤銷、廢止、停止或不予給付臨時工作津貼情形,準用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十六條規定。
用人單位辦理保險事項,準用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十七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