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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貸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停止或不予補貼利息;已撥付者,由承貸金融機構向貸款人追回,並返還中央主管機關:
一、所營事業停業、歇業或變更負責人。
二、貸款人積欠貸款本息達六個月。
前項第二款情形於貸款人清償積欠貸款本息且恢復正常繳款後,得繼續補貼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