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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主管機關為瞭解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經營管理情形,得要求其提出業務及財務報告,並得派員查核之。
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當地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廢止其設立許可,並公告之:
一、業務經營與設立目的不符。
二、業務或財務陳報不實。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之查核。
四、辦理就業服務業務,違反就業服務相關法令,或有提供不實資料情事致求職者或雇主致生損害。
五、擅自洩漏雇主或求職者相關資料。
六、違反保護勞工法令,情節重大。
七、未依第十一條規定換發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