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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施及人員配置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庇護工場應按庇護就業者人數依下列比例設置前條人員:
一、主管人員:五十人以下得兼任。
二、個案管理員:一比五十,每增加五十人增設一人;五十人以下得兼任

三、職場輔導員:一比六。
四、技術輔導員:一比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