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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施及人員配置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本標準所稱之專業訓練,係就不同障別身心障礙者之身心特徵、工作所需
專業知能及人員之專業發展,採進階方式規劃辦理。
前項專業訓練課程之內容及時數,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