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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共服務擴大就業暫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第三條所列工作之執行期間最長為六個月。但有繼續執行之必要且績效良
好者,得展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