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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共服務擴大就業暫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為推動公共服務工作,行政院負責下列任務,並視業務需要分設工作小組

一、公共服務擴大就業計畫之擬訂。
二、各工作項目計畫之審定。
三、經費之籌措及運用。
四、監督管考及其他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