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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共服務擴大就業暫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依本條例進用人員之人事費用及相關稅捐,不得低於各該工作計畫經費之
百分之八十五。其餘經費應使用於材料、機具租金、交通運輸、訓練、管
理等必要支出。
各機關行政人員不得支領前項所列經費之任何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