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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共服務擴大就業暫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前條進用人員,於進用期間,不適用勞動基準法及就業保險法之規定。其
勞動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用人機關 (團體) 與進用人員依中央主管
機關所定之準則,訂定書面之定期契約。但中小企業人力協助進用人員,
由申請工作計畫之中小企業僱用,適用勞動基準法特定性定期契約及就業
保險法之規定。
前項公共服務契約訂定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