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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職業介紹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公設職業介紹機關,對於發生團體糾紛之僱方及傭方,仍得繼續行使其職
務。但應先將糾紛事實告知關係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