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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九二一震災災區災民經營勞動合作社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業務經營管理人員應符合左列條件之一:
一、高中職以上畢業,曾任職於公司、行號或合作社,並擔任經理人員三
年以上或業務人員五年以上。
二、曾任合作社理、監事二年以上,並接受合作社專業訓練六十小時以上

三、專科以上畢業,曾任合作社業務人員二年以上。
四、領有與所僱用合作社業務相關職類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
格證書。
五、領有與所僱用合作社業務相關職類之乙級以上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證
照,並曾任合作社業務人員二年以上。
六、接受合作社專業訓練一百二十小時以上,成績合格者。
前項業務經營管理人員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之血親,姻親,均不得擔任其
服務之勞動合作社之理、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