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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演藝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雇主聘僱之外國人應在下列場所從事演藝工作:
一、學校、公立社會教育文化機構、公園。
二、國際觀光旅館。
三、風景區及觀光遊憩區。
四、經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專案審查適合演出之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