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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演藝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應不予許可:
一、違反本法或本辦法之規定者。
二、申請文件經查不實者。
三、違反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