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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依前條規定辦理職業輔導評量,除經當地主管機關同意外,其時程累計不得逾五十小時,且自接案晤談日起至移覆職業輔導評量報告日止,不得逾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