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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辦理職業輔導評量,應具備固定空間及職業輔導評量專用工具;其空間應至少六十平方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