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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設立及獎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主管機關對第八及第九條申請案,應審查下列事項:
一、組織及財務健全程度。
二、服務績效及專業能力。
三、計畫內容與身心障礙者就業政策配合程度。
四、計畫可行性及機構執行力。
五、行政管理能力。
六、成本效益分析。
為辦理前項工作,主管機關得成立審查小組,其成員包括下列人員:
一、主管機關及相關機關代表。
二、身心障礙者福利機構或團體代表。
三、與申請計畫相關之專家學者。
四、社會公正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