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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許可證,不得租借或轉讓。
前項許可證或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污損者,應繳還原證,申請換發新證;遺失者,應備具結書及申請書,並載明原證字號,申請補發遺失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