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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私立職業訓練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私立職業訓練機構就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管理,應指定適當人員或專責組織負責,並配置相當資源。
前項人員或專責組織之任務如下:
一、規劃、訂定、修正及執行本計畫。
二、定期對所屬人員施以基礎認知宣導或專業教育訓練,使其瞭解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規定、責任範圍、管理措施或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