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醫療器材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第 16 條
經認證單位辦理技能職類測驗,應於每年十月前,公告次年度辦理測驗日期表。
測驗日期有調整者,應於原報名期間起始日三十日前,公告測驗日期調整前後日期表及敘明調整理由。
遇有天災、事變或其他重大事故,致不能如期辦理測驗者,應即公告測驗調整之訊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