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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技術士技能檢定學科測試閱卷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試卷採人工評閱及成績複查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學科測試閱卷用標準答案由主辦單位統一製作,以避免錯誤。
二、閱卷工作應依各單位初複閱程序規定確實辦理,卷面宜注意保持清潔
,不得註記任何記號。
三、成績應分別紀錄於試卷表面「初閱」或「複閱」成績欄,加蓋印章以
示負責。
四、經初複閱評分完畢之試卷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 將成績登錄於報檢人員名冊「學科成績」欄。
(二) 登錄學科測試成績通知單寄發各應檢人。
(三) 將試題及標準答案各一份暨全部答案卷一併密封,自寄發成績通知
單之日起保存三個月,逾期銷燬。
五、應檢人接到成績通知單十五日內,對成績有異議者得向該檢定主管機
關申請複查,以一次為限。
六、處理前款申請案件,應調閱申請人原試卷確實複核後答覆,惟原試卷
(影印本亦同) 不得寄給應檢人。
試卷採電腦評閱及成績複查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辦理單位辦理事項如下:
(一) 學科測試結束後,各辦理單位應即彙整各考區所送之考生報名電腦
建檔資料 (軟碟磁片) 及考生答案卡。
(二) 考生答案卡應按考場順序及職類別區分,並依准考證號碼次序排列
。
(三) 統一製作標準答案卡並輸入電腦。
(四) 會同督導單位及政風單位共同閱卷。
(五) 未被電腦閱讀所接受之答案卡予以個別抽出並按職類別先行密封,
以備個案處理。
(六) 試卷全部評閱後,指定專人辦理成績登錄,並依職類別列印成績統
計報表,函報中央主管機關。
二、督導單位 (人員) 及政風單位 (人員) 辦理事項如下:
(一) 核對辦理單位所製作之標準答案卡是否正確。
(二) 會同相關單位共同閱卷。
(三) 會同處理未被電腦閱讀所接受之答案卡有關後續作業。
三、未能採用電腦閱卷之答案卡其處理方式:
(一) 由辦理單位、督導單位及政風單位會同拆封未被電腦閱讀所接受之
答案卡,每張卡片各影印三份,由督導單位及政風單位各留存一份
,以備查對。
(二) 另份答案卡影印本由辦理單位依照人工閱卷方式處理,並於初閱後
,送請督導單位及政風單位複閱無誤後,抄錄於原卡。
四、答案卡經評閱成績後,應於背面簽章,以示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