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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技能檢定術科測試監評人員審定訓練遴聘及考核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術科試務辦理單位應依術科測試試題規定,遴聘監評人員,且遴聘時應注
意下列事項:
一、同一職類不得於同一單位遴聘二人以上擔任監評工作。
二、不得聘請在辦理單位專任或兼任之授課人員擔任監評工作。
三、同一梯次術科測驗日期超過二日以上者,不得連續聘請同一人員擔任
二分之一以上場次之監評工作。
四、同一個月內不得聘請同一人員擔任超過五日以上之監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