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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或理療按摩資格認定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勞動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按摩業者得設置固定執業場所;未設置固定執業場所時,以主要提供服務
場所、住所或居所地址為執業場所。
按摩業者設置固定執業場所執業時,其執業場所登記以一家為限。
理療按摩工作者,得在醫療機構從事理療按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