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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設施標準及獎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主管機關對已設立或籌設之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符合下列規定者,
得給予獎助:
一、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其他相關服務績效良好者。
二、所提服務計畫符合實際需求者。
前項獎助範圍以職業訓練有關所需硬體設施設備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