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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技能檢定報名方式依該年度簡章辦理,報檢人報名後,不得請求撤回報名、退費、退還術科材料、變更報檢職類、級別、梯次或考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檢附各款規定之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全額退還學、術科測試費用:
一、辦理單位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致不能辦理測試,且另擇期安排測試,報檢人仍不能參加測試:准考證或術科測試通知單等相關文件。
二、報檢人因天災、事變、職業災害、兵役徵集或點閱(教育)召集,致不能參加測試:天災、事變證明、公傷證明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給付證明、國家兵役徵集或召集令等相關文件。
三、報檢人於測試前死亡:其法定繼承人,檢附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等相關文件。
報檢人於學、術科測試當日,因分娩、懷孕、結婚、重大傷病住院及醫囑療養期間或三親等內親屬喪葬,致無法參加學、術科測試時,得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退還學、術科測試費用之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