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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採用資訊設備閱卷時,遇有答案卡損壞無法讀卡時,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經查證屬應檢人自行損壞,導致資訊設備撕裂該卡無法讀入者,以零分計算。
二、經查證屬作業過程中誤損或由資訊設備產生損壞者,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學科測試辦理單位影印該答案卡複製,重新讀入或以人工計分直接輸入電腦。其影印本應註明原因並經共同簽章後,併同原答案卡由學科測試辦理單位封印存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