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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共職業訓練機構導師制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職業訓練機構按其訓練之職類、期別予以設班,每班以三十名受訓學員置
導師一人為原則。但同一訓練職類學員未滿三十人,得視實際需要由一位
導師兼任二班;同一訓練職類學員超過四十人者,得分組,增置導師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