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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師培訓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職業訓練師之訓練,分為養成訓練、補充訓練及進修訓練等方式,以培養職業訓練師應具之條件。
前項訓練,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職業訓練機構辦理,並得視實際需要,委託大專院校、學術研究機構、事業機構或其他專業機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