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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事業機構支付職業訓練費用審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事業機構解散、廢止、合併、轉讓或變更年度時,應於四十五日內,申報其職業訓練費用支用情形。
前項規定,於事業機構依前項申報職業訓練費用支用情形時,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