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設立證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名稱。
二、所在地。
三、訓練實施方式。
四、訓練職類及容量。
五、負責人。
六、許可或核准機關及許可或核准文件日期、文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