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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吊籠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6 條
鋼索之安全係數等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安全係數依下式計算,並依其種類取下表所列之值以上。但槽輪之阻力不予計入:
鋼索之斷裂荷重
安全係數=───────────
承載於該鋼索之最大荷重
┌─────────────────┬────┐
│鋼 索 之 種 類│安全係數│
├─────────────────┼────┤
│卸放工作台用鋼索、吊臂起伏用鋼索、│ 10 │
│吊臂伸縮用鋼索或救命用鋼索 │ │
├─────────────────┼────┤
│其他鋼索 │ 6 │
└─────────────────┴────┘
二、鋼索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鋼索一撚間有百分之十以上素線截斷者。
(二)直徑減少達公稱直徑百分之七以上者。
(三)有顯著變形或腐蝕者。
(四)已扭結者。
三、對於捲胴式吊籠之卸放工作台用鋼索,當其工作台放置於最低位置時,應有二捲以上鋼索留置於升降裝置之捲胴上。
四、對於吊臂起伏用鋼索,當其吊臂放置於最低位置時,應有二捲以上鋼索留置於起伏裝置之捲胴上。
五、對於吊臂伸縮用鋼索,當其吊臂之長度為最短時,應有二捲以上鋼索留置於伸縮裝置之捲胴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