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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2 條
頂升式吊升裝置之保持機構,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具有保持鋼索等必要之功能。
二、具有防止所有保持機構同時開放及失去功能者。
前項頂升式吊升裝置,指具有數個保持機構,以動力伸縮使交互開閉該等保持機構,藉由鋼索等吊升或卸放荷物之裝置。
前二項所定之保持機構,指夾緊鋼索、鋼棒等加以保持之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