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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衝擊荷重,應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起重機設有緩衝裝置時,於無吊掛物之狀態下,以額定速度之百分之七十,計算其吸收運動能所造成之力。但於緩衝裝置前方設置有自動減速之裝置者,得以其減速後之速度計算。
二、起重機之吊掛物,自吊運車以剛體構造引導者,該吊掛物之影響應予以計算。
三、吊掛物或引導部分,有撞擊地面障礙物之虞時,應列計吊運車可能被舉上之一側車輪之水平動荷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