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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升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升降機之電動機、牽引機、控制器等與牆或柱之間隔,應留有三十公分(液壓升降機之主要機器與牆或柱之間隔為五十公分)之保養空間。但無阻礙管理保養時,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