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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八條所定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認定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檢查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有立即發生倒塌、崩塌危險之虞之情事如下:
一、施工架之垂直方向五‧五公尺、水平方向七‧五公尺內,未與穩定構造物妥實連接。
二、露天開挖場所開挖深度在一‧五公尺以上,或有地面崩塌、土石飛落之虞時,未設擋土支撐、反循環樁、連續壁、邊坡保護或張設防護網之設施。
三、隧道、坑道作業有落磐或土石崩塌之虞,未設置支撐、岩栓或噴凝土之支持構造及未清除浮石;隧道、坑道進出口附近表土有崩塌或土石飛落,未設置擋土支撐、張設防護網、清除浮石或邊坡保護之措施,進出口之地質惡劣時,未採鋼筋混凝土從事洞口之防護。
四、模板支撐支柱基礎之周邊易積水,導致地盤軟弱,或軟弱地盤未強化承載力。